不规范汉字包括哪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不规范字主要指:繁体字与异体字。
1、繁体字
目前仍然使用繁体字的地区有中国港澳台地区,新加坡以及马来西亚等海外华人社区多为繁简体并存,中国内地在文物古迹、姓氏异体字、书法篆刻、手书题词、特殊需要等情况下保留或使用繁体字。
200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明确规定中国推行规范汉字,同时也明确保留或使用繁体字的范围。2013年6月5日中国国务院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含附表《规范字与繁体字、异体字对照表》,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以规范字表为准。
2、异体字
异体字,是字音字义相同而字形不同的一组字。
由于汉字是由意符、音符和记号组成,意符选取的角度因人而异,音符又不同于拼音文字中的字母,所以,一字多形的现象在汉字的历史上比比皆是。
1955年12月公布的文化部和文改会联合发布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根据从简从俗的原则规定了810个正体字,淘汰了1055个异体字。异体字为不规范字,除姓氏和某些特殊场合外,不再使用。
扩展资料:
2000年10月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首次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进入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历史新阶段。
《通用规范汉字表》遵循汉字发展和应用的客观规律,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文字政策和汉字规范进行总结、继承和提升,是信息化时代汉字规范的新起点和新发展,是适应新形势下社会语言生活变化的重大汉字规范。
它的公布实施,为全面落实国家语言文字政策法规、依法管理社会语言生活提供了基本的政策依据,必将有利于汉字的规范和发展,有利于教育、文化、科技事业的进步,有利于汉语国际传播,有利于国家信息化建设。
“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对允许繁体字、异体字保留或使用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1、文物古迹;
2、姓氏中的异体字;
3、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4、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5、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6、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异体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繁体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