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制度,是指一种怎样的制度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封建制度:
封建制度是在中国西周时期和西欧中世纪出现的,以贵族统治阶层层层分封,占有土地和农民(或农奴)等财富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其基本形式是封建等级制和庄园制。农民(或农奴)耕种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绝大部分产品交纳给封建主。上层建筑主要是以等级制为特点的封建制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是以维护封建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宣扬传统道德为主要内容。在封建制度下,社会基本的阶层是封建主和农民(或农奴)阶层。
二、封建制度的特点:
在封建制度,封建主统治其他阶层的根本即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封建主通过掌握土地这一生产要素,对使用土地的农民或奴隶通过地租、高利贷等手段压迫其他阶层。同时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也不尽相同,有通过契约租赁、缴纳地租、但其本质依然是一种压迫关系,不会改变封建制度作为一个阶层社会的本质。
在中国大陆近大半的世纪不少人盲目的认为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点中社会形态是线性发展的,即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到封建制度再到资本主义社会,最后是共产主义社会。在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则之后,中国历史就必须盲目的按方抓药,所以秦朝之后一直到满清的灭亡必须是封建制度。称其为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各种落后,腐朽,反动的制度和思想,习惯乃至人物为封建制度,封建思想,封建军阀,封建迷信,封建愚昧,封建官僚,封建文人,封建礼教等等,这些都属于封建的定义被泛化,完全脱离了封建的本意指示的方向。
这就好比先做成一个模子,不管你合适不合适,硬套进去。于是中国就有了“封建制度”之学说。套进去后,发现模子不合适中国,于是又赋予了新的定义。
这种看法并不确切,因为马克思主义中的“封建制度”实际上是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定义的,这一定义具备更为普适的价值。而泛化封建观有悖于马克思的封建原理。西方史学界认为,在世界上出现过两个典型且标准的封建社会或者政体,中世纪的欧洲和日本都与中国的大一统王朝相悖,一些西方的汉学家也认为,中国出现过周朝式的封建社会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准封建,总之封建和大一统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形态,然而泛化封建观念则把大一统和封建完全混为一谈,把大一统的帝王专制也纳入封建的范畴中了。所以教科书上的封建和帝制一同的去阐述是有违客观的。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形态理论和社会发展阶段理论并非受“古典进化论”影响的结果,也没有什么单线、多线的矛盾或不一致。科学地揭示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本质和规律应是历史科学的基本理论任务。抛开唯物史观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性质来判断社会历史阶段的共性标准,代之以布洛赫对于西欧封建制的个性特征的归纳作为标准,从而否认中国封建制社会存在的观点缺乏说服力。从历史事实可以看出中国的封建制社会历史阶段不容否定。可以参看刘丹忱同志和冯天瑜的文章。
三、封建制度的社会本质:
在根本上动摇封建统治的,就是对其生产关系的破坏,农民起义、资产阶级革命都是旨在改变封建土地所有(从而改变整个封建制度)的阶级斗争。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生产关系——雇用劳动力。
最早的资本主义诞生于当时商品经济发达意大利,如佛罗伦萨、威尼斯等地区。
代表资本主义的自然经济,是以商品交换与商品生产为核心的商品经济。由于生产的目的由单一满足转变为向社会提供产品,从而决定了生产关系将有别于原有的封建制度。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原有的自然经济受到冲击,开始解体,农民与手工业者开始丧失生产资料,成为无产阶级,再由工厂主——最早的资产阶级与他们签订雇用协议,形成新的生产关系,雇用劳动力。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对原有封建自然经济的解体进程,日益强大的资产阶级有能力扫清一切有悖于发展资本主义的因素,如“天赋神权”、“三纲五常”等思想,男耕女织等生产结构,最终推翻封建制度,建立资本主义国家。
四、封建制度的弊端:
1、 皇权专制极易形成暴政、腐败现象,是阻碍历史发展的因素。
2、在思想上表现为独尊一家,箝制了思想。
3、在中央集权社会末期,阻碍了新兴的近代生产关系萌芽的发展。
中央集权往往导致了权利集中在皇帝一人,形成君主专制. 专制因为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所以往往引发分裂混乱,造成宦官和外戚专权. 所谓极端君主专制,就是它不但将皇权作为一切政治权力的源泉,而且以片面的极端方式,将皇帝权威推进到无以复加的程度,将臣僚变成了皇帝的私人奴仆。
在政治等级上,从主奴的角度,确立了臣僚对皇帝严格的政治人身依附关系。在政治运行中,尽量用专制皇帝的个人人格,取代臣僚的独立人格,用皇帝的是非取代臣僚的是非,用皇帝的利益取代国家的利益,将皇帝的意志作为政策、法律的核心。而人们通常所谓的法治,只能是专制君主实行人治的必要补充,至于以科层制为特点的官僚体制,则是君主独裁政体下一部庞大而又严密的行政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