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汕头昔年的造假走私现象?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汕头人利用特区政策的漏洞,官丄商勾结伪造倒卖增值税发票,然后找人在外国(潮汕人遍布全球)开个帐号,1元的衣服,做成10元的单子,然后官丄商勾结 报关、汇款,就可以拿到国家3元的退税……这是何等的聪明啊!终于,2000年汕头的黑夜来了,国家对汕头长期“黑色经济”的容忍已经到了尽头,于是当中央的重拳一击,立马乱了方寸,火烧朝廷钦差大臣,
当年在汕头龙湖迎宾馆,当晚龙湖迎宾馆钦差大臣所住的房间的窗户被人用木条钉死,然后放火,不只烧死1人,是烧死2人,2人重伤,历史称[火烧南洋楼],导致当时朱总下汕头,这事牵连的不只是汕头,还有普宁。
根据《刑法》第153条对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