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案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法律分析:贵阳某科技公司在研发、生产、销售反渗透膜过程中形成了相应的商业秘密,并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对商品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价格等经营秘密及配方、工艺流程、图纸等技术秘密进行保护。公司高管叶某掌握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价格等经营秘密;赵某作为工艺研究工程师,是技术秘密PS溶液及LP/ULPPVA配制配方、工艺参数及配制作业流程的编制人;宋某任电气工程师,掌握刮膜、复膜图纸等技术秘密。三人均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被告人彭某为公司的供应商,在得知公司的生产技术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三人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情况下,与三人串通共同成立公司,依靠三人掌握的公司技术、配制配方、工艺参数、配制作业流程及客户渠道等商业秘密生产相关产品,造成贵阳某科技公司375.468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