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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凯姆的社会研究方法?

杜尔凯姆的社会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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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凯姆的社会研究方法?

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要想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必须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在他看来,应当把社会事实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任何对个人施以外在的强制作用的、固定的或不固定的行为方式,或在社会总体中普遍出现的、不依赖于个人而独立存在的任何行为方式。只有以社会为基础和承担者的现象才算作社会事实。实际上,社会事实正是社会的独特属性或社会层次上突生性质,这种属性或性质原则上只存在于社会整体之中。一切行为方式,无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个人以约束的,都叫社会事实。他认为,社会事实具有四个特点:1) 外在性:社会事实存在于个人身外,因而不同于那些存在于个人身内的生物现象。即使有些社会事实表现为内在的(如某种道德义务),其根源却是外在的,是后天接受而来的。2) 强制性:即社会事实约束和强制着个人的行动,人们如不依从它,便会收到它的直接或间接的制裁。3) 客观性:也就是说它是实际存在的一种对象,而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它的存在;另一方面,迪尔凯姆认为客观性不等于可见性或者可触性。例如,法律、道德、宗教信仰甚至包括语言以及货币制度等都独立存在于个人的意识之外;4)普遍性:这是由于它具有集体性。迪尔凯姆利用19世纪的社会心理学研究成果,证明了聚合在一起的个人行为不同于其独处时的行为。在他看来,人从来都没有生活在孤立的状态之中,所以,精神风尚一定会凝聚成社会集体观念。 在《社会学方法论的规则》一书中,迪尔凯姆将社会事实分为两种类型:1. 物质形态的社会事实。主要包括:①社会;②政党;③教会;④组织等;2. 非物质形态的社会事实。它主要有:①道德;②集体表象(价值规范);③社会潮流;在1895年的《社会学方法论规则》中,杜尔凯姆认为,作为一门科学的学问,一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社会学应当有自己的方法与准则。他于是提出了如下“准则”:1. 把社会事实当作社会学研究的起点:1)要摆脱一切预断,尊重事实,排除一切在头脑中已经存在的观点,像笛卡尔那样,做到“我思故我在”;2)要从感性材料出发去开展研究,达到对社会事实的本质认识;3)要剔除感性材料中的主观成分,寻求价值中立。2. 要能区分正常的社会现象与病态的社会现象1)正常的社会现象是指“规则的现象”,即“应当这样的现象”,“普遍存在的现象”;2)病态的社会现象指“不规则的现象”,即“偏不这样的现象”,“特殊存在的现象”;从这个视角来看,犯罪就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而不是病态的是社会现象。这是因为:第一,犯罪“在任何社会里都是不可能不存在的”;第二,对任何社会而言犯罪都是功能必须的,因为,“要是没有犯罪,社会就没有重建的希望”;第三,犯罪将有益于社会进化。有时,犯罪看起来触动了现实的道德,但是,迪尔凯姆认为这实际上“已经预定了将来的道德”(在《社会学方法论规则》中,迪尔凯姆举了苏格拉底追求思想自由而触犯雅典法律的例子) 在迪尔凯姆看来,划分正常的社会事实以及非正常的社会事实,就是为了便于解释社会事实,以便更好地认识和解释社会事实。为此,他提出解释社会事实的两个原则:1. 循环法,即用一个社会事实去解释另一个社会事实,而不能主观臆断;2. 分析法,即要寻求社会事实的因果分析与功能分析,来解释社会事实之间的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