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的标准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 地级市设置的标准是什么?答:一般为市区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口25万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口在20万以上;工业总产值20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并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的中心城市。2、 什么是行政监督?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是怎样的?答:行政监督是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而实施的全面监察与监督。(一) 上级监督(二) 审计监督(三) 监察监督3、 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答: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具体表现在:第一,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第二, 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第三, 中央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第四, 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权,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包括维持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第五,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第六, 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基本法以及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澳门原有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所指定的法律。第七, 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八, 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第九, 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第十,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第十一,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