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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报告征求意见前审计机关审定8号令怎样规定

审计组报告征求意见前审计机关审定8号令怎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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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报告征求意见前审计机关审定8号令怎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8号令)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希望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