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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原则的介绍

红旗原则的介绍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红旗原则”最早规定在1998年美国版权法修正案中,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借鉴了这个原则。该条例中规定,网络服务商必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盗版的存在,才能获得“避风港原则”的庇护。

“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基本构成要件,只有在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明知或者不应知自己所传播的信息属于侵权信息或者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侵权作品的情况下,才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把“避风港原则”看作是一种消极原则,或者把“红旗原则”看作是一种被动的原则,而没有意识到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首先应当承担信息审查的义务,那么,就会放任互联网络使用者肆无忌惮地损害他人的著作权。把“避风港原则”看作是逃避法律的“避风港”,非但无助于我国互联网络事业的发展,反而会促使更多的人肆意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从而导致互联网络侵权信息泛滥。

在互联网领域有一种被称为“红旗原则”的法律理论,它被许多版权人应用于针对网站运营商所提起的侵权诉讼中。

对网上视频,视频网站运营商说,我们只是提供视频分享的平台,所以我们不是侵权人。为了反驳运营商的说法,版权人提到了“红旗原则”。按照这种理论,即使网站上的一些内容不是由运营商自己上传的,但只要这些内容像红旗一样显而易见地属于盗版,那么运营商就应当主动予以删除,而不能因为没有收到版权人的通知而拒绝承担责任。

红旗原则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