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送达文书的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法律分析:邮寄送达的相关条例规定当出现直接送达确实有困难的情形,就要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规定了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等等。
法律依据:《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一)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二)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四)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五)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六)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七)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八)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