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号牌使用管理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机动车号牌使用管理规定如下:1、为了加强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的生产管理,保证号牌的质量,制定本办法;2、机动车号牌实行准产管理制度。凡生产号牌的企业,必须申请号牌准产证;3、号牌产品质量必须达到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各项要求;4、公安部交通管伍裂理局负责号牌生产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腔薯闭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5、生产企业申请准产证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申请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五十三条 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手弊理人代理申领。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