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谈35人死亡上限?不要再扯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跨年夜,上海市黄浦区外滩陈毅广场发生群众拥挤踩踏事故,致35人死亡,43人受伤。(最新消息:死亡人数已上升至36人。)
目前抢救工作正在进行中,伤者也已送院急救治疗。
悲剧让人警醒,网上却又出现了题为《神秘的35人编制》的帖子,罗列了近年来的事故及死亡人数,并追问道“这次的上海外滩踩踏事故又控制在35人!为什么事故死亡人数都是35人?不超过35人是为什么?”
原因何在?帖子里又附上了“秘密”所在——
国务院34号令劳动部劳安字(1990)9号规定:一次造成死亡30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称为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事故要控制在36人以内,不然市委书记以上领导要撤职处分!
真是这样吗?
其实稍有常识的人就知道,这是一个老谣言了。每次出现安全事故的时候就会被翻出来炒一炒,无论是在安全生产事故分级,还是旅游安全事故分级中,死亡30人以上都已经达到特别重大事故的级别,“35人”不是任何一个等级的界定标准。
2007年8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第一章第三条中指出:“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并未明确指出死伤人数的限定,而是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八种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可以看出,是根据具体事件具体分析地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没有“一刀切”规定处理哪个级别的负责人。
即使在“神奇的35”中,也有颇多不实。其中河南平顶山矿难2009年9月8日公布的遇难人数为35人,但9月9日公布的数据就已为遇难44人。
35人的盘点并不完全属实
参照:旅游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根据旅游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旅游安全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3. 2.1.1 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包括:
(1)一次死亡1-2人的旅游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旅游安全事故;
(2)客车、客船等旅游交通工具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交通工具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旅游安全事故;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的旅游安全事故。
3. 2.1.2 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包括:
(1)一次死亡3—9人的旅游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旅游安全事故;
(2)其他因重伤过多、影响较大和涉外(港、澳、台)等旅游事故。
3. 2.1.3 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包括:
(1)一次死亡10-29人的旅游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旅游安全事故,或一次造成游客6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2)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安全事故。
3. 2.1.4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包括:
(1)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旅游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旅游安全事故,或一次造成游客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2)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可能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旅游安全事故。
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凡来源署名为“蝌蚪五线谱”的内容,版权归蝌蚪五线谱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申请转载授权或合作请发送邮件至editor@kedo.gov.cn。本网发布的署名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如有侵权,文责自负。
作者:蝌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