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妇女指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失足女: 指非法从事性交易活动的女性即“卖Y女”。
一、为什么会叫“失足女”呢?这个名字来由是什么?
这个更名提议的背景,是一场“教育挽救卖Y女”的运动。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在打击卖Y嫖娼等违法活动的同时,还要教育挽救卖Y女,包括保护卖Y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的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2010年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以前叫卖Y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二、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Y、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Y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各方意见
有人异议:部分妇女可能是因为失足而卖Y,却有很多是因为别的原因而卖Y的。
比如有些场所,就有不少妇女是被暴力强迫卖Y的,并没有什么“失足”行为,这类被迫卖Y的妇女应该被称为“被暴力强迫卖Y女”。还有更多的妇女,是被生活所迫而卖Y,也没有什么“失足”行为,这类妇女称为“失足妇女”也不妥,叫做“谋生妇女”、“下层妇女”、“贫困妇女”都更加贴切。
关键是如何才能杜绝卖Y现象。改善就业,建立正确价值观,不但要杜绝卖Y,更要杜绝包二奶
当然,谁也无权随意改变我们说话的方式。但是,至少在执法活动中,执法通报应该改换一下用语。官方措辞要尽量确保准确性和权威性;在描述一个法律事件时,不要去刻画一种道德生活。法律案件对应的措辞应当尽量中性化。
这些年来,一些官方表述、公共舆论,都开始注重语言指称的准确性“新市民”取代“农民工”,“精神障碍”取代“精神病”,包括如今“失足妇女”取代“卖Y女”,皆是如此。其实,为“卖Y女”正名的话语努力早已有之,譬如,此前就有不少学者、媒体和官方话语体系,开始纳入“性工作者”“性从业者”等新称谓进行替代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