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有哪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党代表权利与职责主要包含有:
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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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是指在一个政党内部经过组织程序决定参加该政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中国共产党的党代表,参加各级的党代会。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