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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关系?

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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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关系?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它们之间的控制关系,往往被一些公司利用,以实现其不法目的。例如,母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与母公司有关的风险大的业务活动;母公司的法人机构与子公司相混淆,雇用同一的高级职员和董事,经营同样的业务;不纠正第三人对母子公司关系的错误看法,使其对公司信誉作出错误判断;跨国公司投资海外,操纵海外子公司转移定价、非法避税、对抗公共政策或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此外,在我国企业界有种很流动的作法,即几个公司共同为自己设立一个母公司,美其名曰某集团公司,该集团公司的资本就是它们几个公司资本的总和。这样做的目的实际上是为其自身扩大影响。在经营中,这些子公司各自为政,根本不考虑什么集团利益,集团公司成为一个空壳,根本没有自己的资金。各子公司以集团的名义进行各种经济活动,使别人对它们的经济实力产生错误认识。一旦出现债务,就化整为零、相互推诿,最终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面对以上种种利用母、子公司间的合法关系达到非法目的的情况,目前英美法系国家流行的“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值得借鉴,从而制订相应的对策。 所谓公司的“面纱”,即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资产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除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外,不承担任何额外责任;同样,公司的股东不得以个人行为直接代替公司行为,不得直接以公司的名义起诉、应诉。股东只以其认购的股金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雇员、代理人等对其在正常受雇业务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不承担个人责任。据此,法律就不能透过公司的这层“面纱”而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来说,有些母公司就是以子公司作为“面纱”从事非法活动,反之亦然。母公司利用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控制子公司以达到非法目的。例如,在纽约市,一队出租汽车中的一辆或两辆出租车就可以独立地组建一个公司,它们拥有规定的最低资本额,并办理了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低额保险。但是,出租行业是一个风险较大的行业,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必然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由于这种一辆或两辆出租车组成的公司资本很少,且只办理了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低额保险,因此,对于重大交通事故,肯定不足以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有的出租汽车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减少对受害者的赔偿,就是通过建立数个小子公司的办法,把这些小子公司作为“面纱”,遮掩住母公司真正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能被这层合法的“面纱”所迷惑,在没有相应法律条文来制裁这种非法行为时,可以运用民法中的善良诚信原则刺破这层“面纱”,认定母公司(大出租车队)设立数个小子公司(小出租车队)的目的是出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由母公司承担各子公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