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2月禁毒颁布了哪项文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990年12月颁布的文件为《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同时公布施行。共16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还规定了窝藏、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本决定中新增设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及其刑事责任,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及其刑事责任,容留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罪及其刑事责任,非法提供毒品罪及其刑事责任。本决定还规定了如下的案刑情节:1、利用、教竣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2、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3、 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4、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又犯本决定之罪的,从重处罚;5、犯本决定之罪,有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毒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非法种植婴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罚款。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豳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公民对本决定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检举、揭发的义务。国家对检举、揭发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活动的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此外,本决定还规定了本决定的空间效力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