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出生证明需要什么证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公安部的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文件规定,需要如下证件和证明:
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
2.领取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
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或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原签发医院盖章)
4.新生儿父母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的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6.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
7.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8.未上户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未上户证明(已上户的无需要提供此项)
9.亲子关系声明(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
扩展资料
一、首次签发情形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一)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二)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三)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领证人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和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情形,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签发条件,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备案。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以亲子鉴定证明为条件的签发。
二、首次签发要求
《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签发时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填写,不得涂改,并做好签发登记。
(一)新生儿信息。
1.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
2.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医疗机构名称”栏填写该机构名称,其他情形填写“∕”。
(二)新生儿父母信息。
1.一方或双方为外籍人士的,其姓名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填写中文。
2.“年龄”栏填写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
3.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分别填写“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
4.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栏可填写“/”。
参考资料:启用和规范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中国政府网 出生医学证明--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