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控告不以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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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控告是每名党员、群众的权利,但检举控告也应符合正当规范程序,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不得诬告陷害。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规则》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对诬告陷害行为作出明确界定,有利于引导检举控告人依法有序监督,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规则》还强调,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这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处理举报、错告与诬告的关系,防止随意认定诬告陷害,从而保护党员、群众监督的积极性。
扩展资料
第二十二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二十四条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