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主体有哪些?如何区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不完整。197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简称《地方组织法》)时的条文未提及“较大的市”。1982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加入了“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分别在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最后增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据此,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拥有了地方立法权。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对此进行了继承,仍旧规定了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可见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两者的区分在于制定机关的不同,前者是人大及其常务委员制定,后者由地方政府制定。效力方面前者比后者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