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中的法律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有什么区别?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简称内司委)是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和其它8个专门委员会一样,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受全国人大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九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7人、委员13人组成,其中14人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以应到会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拟定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和法律草案;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内务司法监督工作。 法律委员会是全国人大九个专门委员会之一,成立于1983年6月7日。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立法和监督工作。在立法方面,法律委的职责是:对提请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拟订法律草案和其他议案,提请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委员提出的议案,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就立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或者建议等等。六届至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分别为彭冲、王汉斌、薛驹、王维澄。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为李伯勇、周克玉、顾昂然、张绪武、乔晓阳、胡光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