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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关税税率表

进口关税税率表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9〕17号)规定:

食品、饮料、药品税率13%(部分3%),烟酒50%,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皮革服装及配饰、箱包及鞋靴、表、钟及其配件、附件20%(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0元及以上的手表50%),金银、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一、食品、饮料、药品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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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烟、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皮革服装及配饰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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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箱包及鞋靴、表、钟及其配件和附件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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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银、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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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用医疗、保健及美容器材的税率。

进口关税税率表六、厨卫用具及小家电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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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家具、空调及其配饰、附件、电冰箱及其配饰附件、洗衣设备及其配件附件、电视机及其配件附件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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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摄影设备及其配件附件、影音设备及其配件、附件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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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乐器、运动用品、钓鱼用品、自行车等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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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关税税率适用规定如下:

“第九条 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第十条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原产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第十一条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参考资料:

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