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补贴难道不是乡镇财政所把钱打到车主的卡上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山东不可以。您可以看一下相关政策。 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如下: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旨在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每户限补贴一辆,且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的农民。每户限补贴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购买摩托车的农民。每户限补贴两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按照便民、就近原则,农民可在全省境内跨区域购买符合政策的汽车摩托车,但必须按规定到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享受补贴的车型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享受补贴车型的生产企业必须是同意对其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销售商销售符合政策的产品,要切实履行承诺的相关义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承诺书(仅限汽车)。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各市公安部门对办理登记的下乡汽车摩托车,要严格审查手续,认真查验车辆,确保符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国家技术安全标准。 各市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经贸委《关于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点的紧急通知》(鲁经贸函字〔2009〕69号)要求,切实加强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规范和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并公布便民电话,为农民就近交售报废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提供优质服务,出具报废回收证明。各市县(市、区)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查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回收证明,并按规定出具报废车辆注销证明。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于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价在5万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管理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不含青岛)。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严禁挤占和挪用。省财政将按照“事先预拨、事后清算”原则,根据测算的各市补贴资金规模预拨部分资金,并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实施过程中,各市、县(市、区)实际所需补贴资金超出预拨部分,可由各市或县(市、区)财政先行垫付,省财政也将视情况适当追拨。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另行部署)进行审核,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五)补贴资金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2、机动车注销证明;3、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5、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6、购买人储蓄存折(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2、机动车销售发票;3、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4、购买人储蓄存折(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由公安部门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审查通过后由公安部门出具审查通过证明书(仅限汽车)交由财政部门留存并作为申领补贴的依据。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办法。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条件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同时出具已申领财政补贴通知书(仅限汽车),集中交公安部门留存,并作审查“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的依据。为进一步提高补贴资金兑付工作效率,有条件的县(市、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试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办法,并相应缩短补贴工作日。 各市财政部门要建立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月报制度(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并于每年4月10日前,核实汇总本地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审核清算。 (七)监督管理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各市发展改革委(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经贸主管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对生产商、销售商履行承诺义务及落实责任书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回收拆解网点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严格按规定办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质监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各市财政、发展改革、流通、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坚决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工程。各市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严格贯彻落实。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增进部门协作,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的工作。要建立工作责任机制,将责任分解到岗、落实到人。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农民家喻户晓。要加强资金管理,并切实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民手中。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改进相关工作。要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及时了解实施情况,总结提出完善措施,切实将国家汽车下乡补贴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