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犯强奸罪的学生,为什么至今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对于相关处罚决定,浙江大学此前给出的理由是考虑到努尔特·巴特尔是初犯,且已强烈悔罪,并恳请获得改正机会,以及其来自民族贫困地区、又是毕业生等情况。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规定,该校学生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撒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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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认定标准注意事项:
强奸罪的认定标准要注意施暴者必须为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年满14周岁。如果是未满十四周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施暴的话,不构成强奸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强奸罪的认定标准的注意事项包括是否发生性关系、是否侵犯女性,是否违背妇女的意愿、是否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施暴者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等。如果没有对这些情况加以注意的话,不利于认定强奸罪。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浙江大学重新处分犯强奸罪学生努某某:开除学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