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凯签订的21条不平等条约都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2、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3、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4、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5、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6、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7、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8、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9、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10、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11、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12、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13、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14、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15、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16、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17、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18、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19、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20、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21、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22、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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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日本以英日同盟(协约国)为理由,强行派兵接收德国(同盟国)在山东胶州湾的租界地,以及胶济铁路沿线地带,中国政府无力阻止。
孙中山为筹措资金而与日本人签订《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1915年2月2日,日本趁欧美各国无暇东顾之际,秘密向袁世凯提出了与借款案有相同点的《二十一条》之要求。
并逼迫北洋政府承认日本取代德国在华的一切特权,进一步扩大日本在满洲及蒙古的权益,以及承诺聘用日本人为顾问。
日本的要求等同于将中国纳入成为其保护国。美国政府闻讯虽对日本提出抗议,但日方并没有收回其主要要求。
从1915年2月2日到5月7日,历时105天,袁世凯政府与日方谈判20多次。在谈判中中国代表对日本的要求多有抵制。
袁世凯政府采取各种办法拖延时间并向社会各界透漏日本之无理要求,以期国际社会干涉此案,并唤起国内民众舆论讨伐日本,国内民众反对《二十一条》的呼声日渐高涨。
1915年4月26日,日本代表提出最后修正案,做出一些小让步。5月1日中国方面提出修正案,仍坚持自己的立场,于是日本政府删削了对中国最为不利的第五号要求。
1915年5月6日,袁世凯在《大总统袁世凯致各省电》中称:中国沿海港湾、岛屿不可让与或租于他国、聘用日本顾问、中日合办警察、军械等为‘其制我死命最要之点’。
在我国不宜因此决裂,蹂躏全局。但应尽心竭力,能挽救一分,即收回一分之权利。
日本政府终于恼羞成怒于5月7日向袁世凯政府发出最后通牒,限5月9日午后六时前答复,否则将执行必要之手段。
此时的日本摆出大战一场的姿态,军舰在渤海一带游弋,山东、奉天兵力增加,关东戒严,日侨纷纷回国。
5月8日袁世凯召集政府要员开会,袁世凯认为日本已收回对中国最为不利的第五号各条款,已非亡国条件,为避免开战,所以接受日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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