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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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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拍卖业(五)废旧金属收购业(六)寄卖业(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九)金银首饰加工业(十)开锁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一、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的要求:  (1)有必要的财物保管设备和治安防范设施;(2)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3)设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有健全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经营特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要求。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禁止设点的范围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二、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特种行业承包经营负责人或者聘任的经营负责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的责任是:(1)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治安隐患并进行整改,落实内部治安防范措施;(2)根据单位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员,组织本单位的治安员、保安员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业务培训;(3)对公安机关查处涉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予以配合;(4)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处理,组织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三、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管理条件落实情况(2)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  (3)检查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4)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录像和其他相关资料(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法律依据:《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三条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六条 鼓励建立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