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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不足部分从国家统一招考人员中录用。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编制和增干计划内进行.按照人事计划管理程序,申请年度增干指标。录用计划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公安部机关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部制定,报人事部审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厅(局)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巾公安局(处)制定,经公安厅(局)小该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四)县(市、旗)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山县(市、旗)公安局制定,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核,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后,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

(五)海南省下管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及省公安厅审核,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