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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省级普查数据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省级普查数据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一、人口地区分布。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和现役军人的总人口①为:

北京市 10819407人(其中8个市辖县的人口为3456982人)

天津市 8785402人(其中5个市辖县的人口为2930334人)

河北省 61082439人

山西省 28759014人

内蒙古自治区 21456798人

辽宁省 39459697人

吉林省 24658721人

黑龙江省 35214873人

上海市 13341896人(其中9个市辖县的人口为5127460人)

江苏省 67056519人

浙江省 41445930人

安徽省 56180813人

福建省 30097274人(其中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口为49050人②)

江西省 37710281人

山东省 84392827人

河南省 85509535人

湖北省 53969210人

湖南省 60659754人

广东省 62829236人(其中东沙群岛的人口暂缺)

广西壮族自治区 42245765人

海南省 6557482人

四川省 107218173人

贵州省 32391066人

云南省 36972610人

西藏自治区① 2196010人

陕西省 32882403人

甘肃省 22371141人

青海省 4456946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 4655451人

新疆维吾尔囱治区 15155778人

台湾省③ 20155830人

香港、澳门地区中国同胞④ 6130000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 3199100人

二、人口密度。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 118人(含现役军人),比1982年人口普查时的 105人增加了13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密度差异较大,按由大到小顺序排列,每平方公里超过 500人的有上海、天津、江苏、北京、山东、河南 6个省和直辖市;每平方公里在200至499人之间的有浙江、安徽、广东、河北、湖北、湖南、辽宁、福建、江西9个省;每平方公里50至199人的有海南、四川、山西、贵州、广西、陕西、吉林、云南、黑龙江、宁夏10个省和自治区;每平方公里不足50人的有甘肃、内蒙、新疆、青海、西藏5个省、自治区。

三、人口自然增长。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989年7月1日至1990年 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增长率按由低向高的顺序排列,低于10‰的有上海、北京、浙江、天津、辽宁 5个省、直辖市,其中上海市的自然增长率最低,为4.96‰;自然增长率在10‰至14.99‰之间的有四川、黑龙江、吉林、山东、河北、内蒙、江苏、广西 8个省、自治区;自然增长率在15‰以上的有青海、云南、山西、广东、贵州、甘肃、湖南、陕西、湖北、海南、福建、河南、江西、新疆、西藏、安徽、宁夏共17个省、自治区。

四、市镇总人口比重。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镇总人口⑤的比重为26.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镇总人口比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由高向低顺序排列,他们是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黑龙江、吉林、广东、内蒙、浙江、新疆、湖北、山西、青海、山东。其中北京市的市镇总人口比重最高,达73.08%;市镇总人口比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高于20%的有宁夏、海南、甘肃、陕西、福建、江苏、江西、四川8个省、自治区;其余8个省、自治区的市镇总人口比重均在20% 以下。

注:

①与尚未同我国解决边界问题的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的人口普查数据,是按实施普查区域的人口计算的。

②均为台湾当局公布的1990年3月底数据。

③香港地区中国同胞的人数,是按港英政府公布的1989年底的数据推算的。澳门地区中国同胞的人数,是按澳葡政府公布的1989年底的数据推算的。

④市总人口是指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人口和下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镇总人口是指下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省级普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