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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复员的因公五级初级士官怎么安置?

2009年复员的因公五级初级士官怎么安置?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2009年复员的因公五级残疾军人(初级士官)是依据《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实施、至2011年11月11日被《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取代而失效)规定安置的。

2009年复员的因公五级初级士官怎么安置?

依据《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规定: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回答者注:城镇户籍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农村户籍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回乡务农。)

2009年复员的因公五级初级士官怎么安置?

《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

    依据《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条规定: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回答者注:在2004年10月全国的“革命残疾军人”,由民政部实施了改名残疾军人、等级由原来的四等六级套改为与国际接轨的十级制,因公五级残疾军人即为原来的二等甲级革命伤残军人。所以因公五级残疾军人退役后:城镇户籍应征入伍的因公五级残疾军人(含初级士官),由政府安排工作,领取在职残废保健金;农村户籍应征入伍的因公五级残疾军人(含初级士官)回乡务农,原籍政府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

2009年复员的因公五级初级士官怎么安置?

《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