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二虎的剽窃事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999年10月,四川民族研究所的研究员陈明芳起诉罗二虎《魂归峭壁》系剽窃自己《中国悬棺葬》之作,案件一波三折,备受学界内外瞩目,引发“学术腐败”的讨论。 2000年12月5日,四川省民族研究所研究员陈明芳状告川大历史系副教授罗二虎“剽窃”案在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
据了解,陈明芳花费10余年时间,通过大量实地调查和系统的理论研究写成的《中国悬棺葬》一书,1992年12月由重庆出版社出版,1996年4月第二次印刷。随后,陈在1998年7月由四川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川大历史系副教授罗二虎著《魂归峭壁———悬棺与崖葬》中,发现该书大量使用了《中国悬棺葬》一书中最具价值的关键性部分。原告认为,从《魂》书的整体框架、重要观点和某些章节标题、语言文字看来与《中》书基本一样,原文使用的语言文字总计达7万余字,占被告《魂》书的50%以上。原告认为被告已超出正常范围引用原告作品,属剽窃抄袭行为。而四川教育出版社未尽审查义务,使被告侵权行为得以实施。
在5日的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学术引用还是学术剽窃”的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原告认为被告大量使用《中》书原文,并与原告在“思想表达方式”等诸多方面惊人地相似。被告方辩称,任何学术著作都是建立在前人的研究成果之上的,不可能100%独创;考古学术著作更是如此,因为其对象和资料均具有唯一性,使用材料时可能相似或相同,这是正常的资料引用。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法院拟择日宣判。 在学术园地剽窃成风、道德沦丧的当下,陈明芳女士诉四川大学博士生导师罗二虎《魂归峭壁》抄袭自己的《中国悬棺葬》的著作权官司,注定了一波三折的痛苦历程。由最初的胜诉到二审的败诉,由一对一的较量到面对既抽象又具体的一个庞大阵营,不仅让我们看到了某些势力的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也让我们欣赏到了学界乃至学术权威们的各色表演,的确让人大开眼界,大长识见。
《中国悬棺葬》一书寄寓了陈明芳十余年的野外考察,曾经的生死折磨。作为“标志和反映了今天中国学者在这一民族研究领域遥遥领先的学术地位”的《中国悬棺葬》,“它是我生命的一部分,是我作为一个文化人类学学者活在这个世界上的全部意义”,陈明芳有理由愤怒,“一个从没有涉足过悬棺葬研究的人,居然在半年内写出了一本悬棺葬研究的书。转瞬之间就偷走了我20多年历经风雨艰辛的科研成果!”令人不解的是,尽管版鉴会鉴定,二书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少了2070余字,相同笔误增加了6处,一审胜诉后,二审却以1985年文化部一份不公开的内部文件《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作依据,判定为属“适当引用”范畴,罗及出版社均不构成侵权。 陈明芳不服该重申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原判;判令罗二虎与四川教育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报纸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财产损失。此后,2004年8月11日至10月13日,先后开庭14次审理此案,但久拖未决。
最后,罗二虎与四川教育出版社申请调解,经成都中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四川教育出版社不再以任何形式出版《魂归峭壁——悬棺与崖葬》一书;罗二虎向陈明芳赔偿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