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长信箱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白塔法院审理判决不公!草菅人命!那是去年2016年10月2日发生的事,当人们还沉浸在国庆节的欢乐中,而我在当天中午12时许接到家里大嫂的电话,告知我父亲出了意外已经去世,现躺在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太平间,让我立即回家,而我大哥也从杭州立刻往家里赶,突然接到这样的噩耗是让我承受不起的,强忍着悲痛一刻也不敢耽误从苏州赶回老家连云港,一路上眼泪流个不停,作为儿子还没来得及尽孝道,而父亲才53岁还没有享福,却因意外把命丢在了工作岗位上,您能想象做儿子的心里是多么的悲痛!小时候父亲总是教育我们要踏实做事,诚信做人,做守法公民,事情已经过去半年了,每每想起这些,总是泪眼朦胧,悲痛万分!2016年10月2日当天接到电话赶到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见到了躺在太平间里的父亲,心里的悲痛无法用言语来表达,父亲已经去了,生活还得继续,还有母亲要照顾,父亲的母亲也就是我的奶奶也需要照顾,强忍悲痛的我了解了事故的来龙去脉。原来是在10月2日当天我父亲所在的瓦工队给邻村的一家建新房的人家举行上梁仪式,我父亲在举行上梁仪式的过程当中发生了意外,具体意外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来的调查得知是由于在楼顶(二层楼房的楼顶相当于三层楼)抛洒面包、果冻等物品时失足坠落,工友及时发现时已经昏迷不能说话,同时嘴角出血,据描述是头部着地,当天下有小雨,父亲身着雨衣,工友联合盖房子的人家即业主马上找来车辆往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送,在送医途中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后经过医院确认送医之前已经死亡,我的父亲就这样永远离开了我们!而我还来不及悲痛却又得知我父亲所在的包工队包工头即同村人王贯福对于赔偿问题退避三舍,眼看着我父亲一天天的躺在太平间里,我家的亲戚和我母亲、奶奶等难忍悲痛煎熬,我向张湾乡派出所报案,连云港市东海县张湾乡派出所指导员对我和包工头王贯福(同村人)、工友王万能(同村人)、工友李华兵(业主同村人)、业主周小三做了笔录,在派出所笔录中已经确认的是:我父亲和包工头王贯福存在雇佣关系,当日举行上梁仪式中的抛撒面包、果冻等和放鞭炮均是瓦工的份内之事(业务范围或是瓦工盖房子的延伸工作),后经过张湾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王运春多番斡旋之下,王贯福最终愿意提供人民币肆万元的安葬费(其中一万元用于医院抢救、太平间等费用)。后续问题采取法律途径解决(见附件人民调解协议书,需要说明的是这是一份没有取得最终和解的协议书)。在此之前一天我去东海县咨询了律师后,我按照律师给出的建议先索要安葬费用把父亲下葬,后事办完了开始走法律途径,我也遵从了父亲的教诲,不可以给社会添乱,要做一个守法的人,也没有去包工头家里闹事,而包工头家里因为心虚把自家的工程机械如装载机、混凝土搅拌机运到大门口把大门堵起来怕我家去闹。当我家人万分悲痛下把父亲入土为安后,第二天我就去东海县找到律师,并委托律师代理我家作为原告的诉讼官司,起诉包工头王贯福在带领工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中没有尽到安全监督和劳动保护责任(注:后得知该包工头并不具备施工资质,2015年为其工人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2016年却没有购买),起诉业主周小三作为业主负有安全监督责任。而后我和我大哥各自回到了位于苏州和杭州的工作岗位,并再三叮嘱大嫂在家照顾好母亲,母亲本身身体也不好,常年服药,服药已经有二十多年了。于2016年11月24日进行了首次开庭,当日开庭审理法官是东海县白塔法院法官曹建,审理的过程就是按照流程各方提交证据,我方提供了各被询问人的派出所口供,和父亲死亡的医学证明、火化证明等相关资料,在审理完毕后曹法官询问各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我家和业主周小三的回答是愿意接受调解,而包工头代理人江苏连云港吉祥法律咨询事务所人员李景奎(该处此前早已被连云港市取消出庭代理资格,法官曹建却允许此人出庭代理。)的回答是不接受调解,曹法官让我们都回去等消息。那天是下午三点多开始开庭,结束后天已经很黑了,我们一家人出来走到法院门口的时候曹法官也出来了,因为他说他没有开车要回到位于县城的家里不方便,我和被告王贯福均表示可以送一下,但是曹法官说乘坐当事人的车不合适,我想想也是,转而回家,而在我上车回家之前却发现曹法官上了被告王贯福的代理人李景奎的电动四轮车回县城,因为他们都住在县城说是顺路,那么我认为这样也是不合适的,李景奎虽不是当事人但却是当事人的代理人立场是站在被告包工头的一方,而本案的审判法官却上了被告代理人的车在我看来是不能接受的。在后来的一次开庭中曹法官拟定了一份判决书但没有发出来,判定我父亲承担60%事故责任,包工头和业主各承担20%事故责任,庭下告知我家同时起诉包工头和业主他也不知道该怎么判,先不说这样的判决结果我家是无法接受的,这里说一下当初我父亲未下葬前在与包工头的谈判中索要的赔偿金额,我家当时是要20万元,原先是要24万元,为什么会是24万元呢?因为在前一年即2015年同村发生过此类案例,发生事故的死者有60多岁,比我父亲年长十多岁,当时包工头就是出事后立即拿出24万元给家属,业主也处于同情拿出一万元给家属,就这样协议私了了,而我家当时考虑原本和包工头家的关系很好,我父亲追随该包工头从事农村房屋建设三十多年,三十多年间后面有二十来年该包工头王贯福就已经开始自己承包工程了,我父亲就一直给他打工,并非是他在口供中所说的二三年,这个事情经过简单的调查就可以得到证实,所以开始我家是向包工头提出了24万元的赔偿,后来我看到母亲整天以泪洗面的痛苦和87岁的奶奶白发人送黑发人的那般撕心裂肺,我最终提出给20万元就行了,当下现实是给再多钱我父亲也回不来了,早日把事情解决让我父亲入土为安,淡化一些母亲和奶奶的悲痛,可就是我家做出了这样的让步包工头还是不愿意,做了这么多年的包工头,他家的富裕是村里有目共睹的。后经过律师核计金额为35万元。话说回来,当曹法官提出我家可以先撤销对业主起诉,可以和他达成庭下和解协议,我家听从了曹法官的建议,和业主周小三达成和解协议,周小三出于同情提供3.1万元的赔偿金,我家对他撤诉,但是他愿意在作为证人随时出庭作证(事发时我家并未直接找过业主周小三家,所以没有直接翻脸,周小三也一直表态他很同情我们,但是这种事情有案例可循,他不愿意承担更多的责任,只愿意出于同情提供少量的赔偿,在起诉他之前只愿意提供一万元的慰问金)。而后在我家和业主周小三达成了和解协议后改为起诉包工头一人,因为和他是直接的雇佣关系(这点在派出所的包工头口供中可以得到证实),我就把事情全部委托代理律师办理,我和我大哥各自回到了工作岗位中。在2017年5月份接到我家的代理律师电话要求补缴诉讼费,我放下手头的工作去银行汇了款给律师去交钱,律师告诉我就这几天判决结果就会下来,就在隔两天后接到律师电话告知法院判决的结果是驳回我家的诉讼请求,对于我父亲在业主周小三家的上梁仪式中抛洒面包、果冻等行为曹法官认定为是去给业主家义务帮工的!这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在判决书中提到我父亲受雇于包工头王贯福是从事建筑工作,具体表现应该是筑墙、浇灌混凝土、搬砖等活动,曹法官认为工人在抛洒面包等行为不属于从事建筑活动,这是有原因的,因为在第一次开庭的时候,曹法官当庭询问原告和被告律师农村上梁仪式是一个什么样的活动,说明了曹法官对于辖区内的民俗民风等约定俗成的事一无所知。从而认定抛洒面包等行为不在瓦工队的工作范围内,这样单独的去看待一个行为未免也太断章取义了!首先在当初的张湾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一份调解协议书中明确提到了是由包工头王贯福带领瓦工去参见业主周小三家的上梁仪式,如果没有给他家建房子又怎么会去给他家上梁呢?也是业主提前通知包工头上梁仪式日期,也是为了赶工期,再由包工头通知工人,并不是业主一个个通知工人,所以不存在去给业主帮工的说法!判决书中提到了业主周小三家的房子在10前(注:应该是10天前,我认为判决书不应该出现书写错误,不够严谨!)左右完工交付业主,而我父亲在9月30日还在给包工头干活,而且据业主周小三提供的照片(含有附近参照物)来看确实是没有完工,法院并没有经过调查就采信被告说法的做法是不能够被接受的!也暴露了该法官的偏见性!该法官存在对上梁仪式是否归属瓦工队的认识不足,对当时房屋建设的实际情况没有经过调查,却偏偏对提供多角度房屋建设未完工照片不予采信,这样是非常不够严谨的!当然也有存在某种内幕交易的可能性!该判决书没有说明不予采信照片证据的依据,也没有明确包工头提供4万元安葬费(含1万元医院费用)的任何说明。失去了亲人的我们也失去了对社会公义的信心!再次说明我和我的家人并非是无理取闹的人家,否则当初也不会尽量让步以求息事宁人,可事实却是人死了,一个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却不需要承担一点责任,这样让人怎么能不寒心!我是一个遵纪守法的人,这样的法律我是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的!该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想方设法的拖延时间,如开庭时间和判决书邮寄时间都拖到最后快到日期了才发出来,这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如果连法院都成为了有钱人的法院,那我们没钱的老百姓该去哪里讨回公道?谁来主持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