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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节目的策划怎么写呢?

广播节目的策划怎么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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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节目的策划怎么写呢?

广播节目策划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也具有很大的争议,一般认为“新闻中不能也不应该出现策划”⑤,不过隐性采访具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在采访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时具有相当的危险性,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前都要进行先期合理的策划和准备,也就是这里我所说的电视新闻策划。 隐性采访中的电视新闻策划一般分为两个部分,选题的策划和采访策划。 选题是电视新闻的关键,选题自身的质量和选题的可操作性决定着新闻节目的质量。在选题策划上,可以引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提出的取舍选题“三原则”:政府重视,群众关心,普遍存在。⑥而涉及个人的隐私权问题的主要在于群众关心和普遍存在两个原则上,策划者如果不得已需要动用隐性采访,首先要清楚以下几点:(1)被采访对象有没有违法,法律保护个人隐私,但是不保护犯罪。以通过隐性采访报道的强奸案为例,违法者原则上应该可以报道,但受害者没有违法,其姓名、住址就不宜报道。(2)被采访对象是否公众人物,就享受隐私权的范围而言,公众人物要明显小于非公众人物,这也是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比如一些党政高级官员的隐私,一般都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对他们的监督也是理所当然的(3)采访场合是否公开化。如果采访场合是公开的,尽管采用的是隐蔽的采访手段,报道不应该被视为侵害隐私权。根据《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如果秘密闯入私宅进行偷拍偷录就会被认为是违法。 《焦点访谈》在2001年1月至4月,正好是人大、政协“两会”召开期间播出的《违法收缴违民心》、《触目惊心注水肉》、《谁给私盐开绿灯》等通过隐性采访制作的节目,不仅符合了“三原则”,也没有侵犯个人的隐私,反映的问题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使得问题迅速的得到解决,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可见,选题的策划是必要的。2002年暑假我曾实习于江苏电视台《南京零距离》栏目,参与合作完成一条隐性采访的电视片《怨女》,亲身体验了一回电视新闻中的隐性采访。当时一个来自江宁的女孩哭哭啼啼的给我还有带我的实习老师讲述了她的故事,她被她男朋友抛弃了,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做了三次人流,最后分手后还拿了那个女孩三千块钱,去问他要却以没有钱为借口不还。当时我们很愤怒,决定做这条片子,用那个女孩的话来说是:“我想通过这个节目让别的女孩不要上当受骗。”节目播出后社会反响也很强烈,虽然说在选题的把握上这条新闻做的是成功的,不过对于应不应该用有没有必要用隐性采访的方式还是有很大的争议的。毕竟该男子的行为还只是在道德的范围内,并没有违法,所以针对这样的素材,隐性采访还是应该慎用。 最后进行隐性采访时还要注意不可泄露国家机密,我国《保密法》第20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采访策划是为了更好的获得现场画面和同期声,需要记者在最短的时间内策划出最佳采访方案。隐性采访中,采访策划一是为了降低危险度,二则是避免发生侵害隐私权的官司。要做到后者,关键的是要注意两点:首先,充分准备好特定的隐性采访工具,经常使用的包括微型摄像机、无线话筒、超长焦镜头以及记者的乔装工具等。《国家安全法》21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这就是说,隐性采访只能使用专用的新闻摄录设备,而不能使用专用的间谍器材。其次,采访前最好先与当地的公安、工商、海关等相应执法部门联系配合其行动,更能从法律上保障采访活动的顺利进行。 还值得一谈的就是涉入式隐性采访中,记者也可以以普通人的面目出现,或者含糊其辞地以一些人人都可以具有的身份,例如过路人、顾客之类来掩盖记者的真实身份。但是记者假冒身份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诸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工作人员、警察、法官、检察官、工商、税务、军人等身份、职务是国家法律规定不得假冒的,如果假冒要负法律责任的。而且,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更不能违法,比如暗访社会色情服务问题时,就不能亲历“三陪”后再进行报道,记者有舆论监督的权利,但是同样也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参考资料:http://cdj31.blogdriver.com/cdj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