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根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第七条 未达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间隔期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二)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 2. 间隔期达到 l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 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l. 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新干县2005年农民人均年收入为3680.05元,应该交12880.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