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问答

《义务教育法》内容

《义务教育法》内容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义务教育法》内容

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一、我国义务教育的涵义、特点和意义1含义“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2、特点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112页)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1)实施义务教育,是强国富民,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2)实施义务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3)实施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二、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一)义务教育的目的目的: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二)义务教育的步骤“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三)义务教育的制度1.年限:“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第二条)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学制:“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四)义务教育的对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第五条)对于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第九条)1、义务教育的保障“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四条)案例:本书119页2.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第九条)3.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实行助学金制度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十条)学校违规收费,教师应予抵制,不应执行。教师更不得向学生自行收费、收礼。二、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是受法律保障的。《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根据其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人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育法》第1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0条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