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时期省会城市的宪兵大队队长类似于现在什么官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宪兵队长 ,相当于军分区 “纠察队长” ,中校或上校军衔 。
宪兵是一支军队或某一级军事指挥机构内的组成部分,是很多国家在军队中设立的一个特殊部队或军种,该部队通常的任务不是与敌人作战,其职能主要是维系军纪,约束其他军人行为举止,处理军队中的各种刑事事件,特别是军人的违犯军纪的事件。
戍守首都、防卫重要军事处所及政府机关,押送军事物资,审讯战俘,在大部分国家,地方警察无权管辖军人犯罪事务,处理这些事务就是宪兵的职责。有时,对于平民的犯罪行为(通常是涉及政治或军事的犯罪行为),也属于宪兵的管理权限。
所以,总括来说,宪兵是具有司法警察性质的特殊军事部队。
在看美国军事题材的影片时常常可以看见一些头盔上有MP字样的军人,那便是宪兵,MP即Military Police,即军事警察之意。除了军队内部的刑事事件以外,宪兵也处理由军队管理的其他事件。
例如在纽伦堡大审判中,我们可以看见在纳粹战犯后面站着的军人便是美国宪兵。在一些侵略战争期间,宪兵也充当镇压当地人民反抗的急先锋,例如在越战中的美国宪兵。
以及在伊拉克阿布格莱布监狱中虐待囚犯的美军宪兵。中国在国民政府时期曾经有过宪兵,现中国的军队中设有纠察(纠察即是宪兵),且军中的刑事案件由军队政治部下属的保卫部派人进行调查和处理。
扩展资料:
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于中华民国建立后,创设革命宪兵,名符其实,故称为建设时代,约可分为五期:
第一期为创制期——孙中山先生于民国三年组设军政府大本营,内分秘书、参谋、法制等三处,陆军、海军、内政、外交、财政等五部,并创设革命宪兵,手订宪兵职务规程十九条,规定宪兵领章为白色,隶属于陆军部(总务厅主管),采用军民并管制,多由大本营直接指挥服务;
此种宪兵随革命之成败而消长。迨东征之役,随军警卫之黄埔军校学兵连,改为宪兵连,并扩充成营;调回黄埔训练后,民国十五年七月扩充成团。
时值誓师北伐,奉令隶属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分任随军北伐及护卫国民政府北迁等勤务。迄民国十七年三月,始扩编为两团,初隶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警卫司令部,次改隶南京戒严司令部及其改组之首都卫戍司令部,服拱卫京畿及警护京沪、沪杭、津浦等铁路勤务;
在此期中宪兵制度已粗具规模。
第二期为确定期——民国二十年冬,京沪卫戍司令长官部组成,宪兵中枢机关开始更张,其时适日寇发动“九一八”事变,内忧外患,纷至沓来,总司令蒋介石深感革命武力须加巩固,革命本身内层尤须保障,乃令总司令部宪警处与首都卫戍司令部合并筹组宪兵司令部;
民国二十一年一月十六日正式成立于南京,隶属军政部统辖全国宪兵。同年八月二十日国民政府公布《宪兵勤务令》,九月二十一日军政部公布《宪兵服务规程》,确定宪兵制度,明定宪兵职权,扩编宪兵部队,正规宪兵自此建立。
第三期为充实期——宪兵司令部成立之初,宪兵勤务系由本部总务处与南京警备司令部稽查处及军法处指挥(时宪兵司令谷正伦兼南京警备司令),事权未能划一,且不合体制,遂于二十三年六月一日成立宪兵司令部警务处;
初设总务课及第一、第二两课,分掌总务、军事及外事、民政及刑事。嗣于二十四年秋,中央召集全国外事警察会议后,警务处奉令改组,将原属第一课之外事部分划出,成立第三课,将机要室改为第四课,并以原警备司令部之稽查、军法两处,改编为该处之第五、第六两课;
自此警务处乃设六课一看守所,开始订定各种勤务规则。此一时期,自二十三年六月至二十六年终,宪兵司令部内部渐次充实,而所属宪兵部队亦增加较多。
第四期为实验期——自民国二十七年二月以来,宪兵司令部依据“三民主义”与国民革命之理则,并参照世界各国宪兵制度,衡量国情,经常研究宪兵建设之理论工作教育,并配合时空设施一切,以为战后创制之初步。
盖当我国宪兵组设之初,一切法制,率皆译抄日本制度,二十三年警务处成立后,宪兵组织始为中日制度参合采用,事实上仍有研究改进之必要。适三十六年卢沟桥战事发生,继之全面抗战,南京失陷,宪兵部队随时在调配派遣整训之中,无论勤务制度教育皆能在实验中获取进步。
抗战胜利后,中央国防机构改组,宪兵制度循是以变,宪兵司令部依据国防需要、本身经验并参考美国宪兵设施,于三十五年六月暨三十六年六月将宪兵司令部两度改组,均属实验期中之重大变革,其他各项亦在研究改进中。
第五期为新制期——日后国防设施,既以超时代之学术建设为目标,宪兵为配合国防建设,应即创立新制,以不抄袭不承袭为原则,对此后宪兵之职权部署、编制装备、人事待遇、教育警务等方面积极改进,务期适应时代;
然后呈请政府颁行适合中国宪兵之新法令,实现适合中国宪兵之新设施,故在台湾复校之未来,为宪兵之新制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宪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