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主义的要素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中指出宪政的实质有两个方面:其一是限权,即限制政府及立法机构的专属权力;限权的一个精巧的技术性手段是分权。二是保障,即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特别是洛克主张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通过宪法和法治的方式践履这样的政治制度,就是宪政。以宪法为灵魂的国家权力的人格化,就是宪政。他的核心思想是,宪法是宪政的灵魂,无宪法的宪政则失去灵魂。
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并受制于其限制” ,应包括以下要素:
依照宪法成立的政府;
分权制衡;
人民主权和民主政府;
违宪审查;
独立司法机关;
遵守人权法案的有限政府;
对警察权进行控制;
对军队的文官控制;
没有或即使有也是非常有限和受到严格划定边界的中止一部或整部宪法的实施的政府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