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措施。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是要靠“自律”。就是要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事业观,自觉抵制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贿选拉票等不正之风的侵袭。
二是要靠“他律”。就是要建立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机制;树立“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三个不吃亏”的用人导向;要运用好法纪武器,对那些敢于以身试法者绝不姑息放纵,只有使“冒头”者被撞得头破血流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三是要靠监督。一方面要加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体制内监督力度,另一方面要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充分利用群众体制外监督的力量,要使敢兴不正之风者无处遁形、如坐针毡。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